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0

各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成员: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三年建设周期即将结束,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对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详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8〕20号) 》。

请各重点学科认真总结三年建设的成果,做好充分准备迎接上海市教委的评估和验收。

 

相关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评估和验收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8〕20号)

 

重点学科管理信息平台:http://w14.shu.edu.cn/SRIPUS/

 

科研处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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