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为加强对我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建设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成立由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设备科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担任组长,科研处为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也是学院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在建设时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的规划、方向、项目以及经费使用等方面都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四条 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所在系必须从行政上保证和落实学院对学科建设的总体要求,创建有利于学科发展的机制、环境和条件,主动配合、协助、保证学科带头人实施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引进和经费使用。
第五条 在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建设中,学校在人、财、物 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充分保证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带头人要积极组织学科老师争取国家、部委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增强学科的发展能力。
第七条 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科学研究、梯队建设及人才培养,专款专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八条 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优秀学术队伍,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可以根据发展的需要提出申请增加相关师资引进;可将部分经费用于学术队伍的建设,用于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在采购单价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时,应由学科进行充分的论证,并进行一定规模的学科专家咨询论证会,并经科研处、设备科审核,报请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由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归学科统一使用,应充分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条 学院重点(支持、扶持)学科建设期间,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学科发展的年度规划,并进行年度工作总结,上报科研处,接受评估和检查。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要按照上海市教委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文件精神,认真实施学科发展规划和建设目标,严格执行经费使用的各项原则和规定,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