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现科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科研计划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是指由学院科研处组织对市教委、省(市)级及以上政府与基金组织(非民间)和校内各类基金计划课题实施统一申报、下达和过程跟踪管理。计划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既要立足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又要着眼于学院学科建设发展目标,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争取纵向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积极参与各类政府机构组织的科技招标项目的竞标工作。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项目主要指: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863计划、973计划及其他国家级项目;
2.部(委)、省(市)科技项目,包括各类重大重点项目、专项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人才培养基金等;
3.上海市教委及相应等级的科技项目,如:上海市教委重点项目、青年基金、自然科学研究基金、人文社科基金。
4.本院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如: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科研发展基金等项目。
第三条 科研计划管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以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为导向,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规划,确定科研选题,组织对上级各行政管理部门下达项目、与外单位合作攻关的重大项目以及科技招标项目的申报工作,制订过程跟踪管理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科研计划编制与申报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本校学科的发展方向,编制科研发展计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奋斗目标落实科研任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推动学科建设向前发展,创造特色,形成优势,赶超国内外科学技术先进水平。
第五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省(市)主管部门的科研任务、攻关项目和基金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课题可行性方案》、《课题申报书》、《计划任务书》等,经相应专业的专家审查后报院科研处,由科研处审定及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非民间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为维护科技项目立题的严肃性,项目申请者和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高质量按时申报。凡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书质量差的申报项目,学校一律不予审批。凡因主观因素未按时完成在研项目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的组成由组长按照有助于课题开展为原则自行组阁。课题组长一般应由项目承接人担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经学院协调并选定其他合适的人员担任。课题组长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课题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要在课题组长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凡以学院名义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在科研经费下达前,项目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上海电力学院科研项目内部委托书》,承担项目风险责任。
第九条 科技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应以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加强计划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科研任务。特殊科研项目还必须执行有关特殊规定。
第十条 项目进度每半年(六月份、十二月份)由系(部)协助科研处检查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项目组应有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并报科研处,同时还应按上级要求填写项目进展情况表等。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任务应按计划(合同)如期完成,中途不得随意变动。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的,必须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认证后,报项目下达单位报批并被批准后方可改变。对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的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系(部)申报,由科研处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撤消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并办理相应手续方可终止。课题组因主观原因中断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的,则以《上海电力学院科研项目内部委托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科研项目。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要认真总结,写出技术研究总结报告,按合同要求结题验收,或按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验收。项目结题、鉴定工作由科研处组织,课题组配合完成。
所有鉴定、结题的项目均须按科技档案的存档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属计划管理的项目经费由财务处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帐目。结余经费参照《上海电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计划管理项目的管理费(国家规定除外)参照《上海电力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