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护我院教师、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加强学院的知识产权管理,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第二条 专利权;
1. 商标权(包括我院校名、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
2.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3. 非专利技术成果处理权;
4. 商业机密、技术机密及未公开的信息;
5.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指具有法人或对外经营资格的部门,下同)的知识产权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有责任和义务依法取得相关权利、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将把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调整学校、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知识的资本化,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体现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
二、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职责是:
6. 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7.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和讲座,增强师生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
8.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提高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实施率,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的任务是:
9.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10. 负责学院与合作单位,学院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归属的约定工作,以及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工作;
11. 组织、确定并办理学校专利、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维持和放弃等事务,组织和推进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与实施,组织校名、校标和重要服务标记的商标注册与维护;
12. 对学院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知识产权的考核、评估,落实知识产权的奖励和报酬等政策;
13. 调解、处理学校内部的知识产权争议或纠纷,为师生员工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以及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学院对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校名、校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 执行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等,是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秘密。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所有,授权后,专利权归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所有。职务技术秘密的使用、转让等处置权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享有。
第九条 承担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另有约定外,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享有。
第十条 利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订立合同,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做出约定。
第十一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师生员工对其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等,经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办理有关知识产权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主持、代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意志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承担责任的作品、布图设计,其著作权、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享有:(一)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三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派遣出国访问、进修、工作的人员,凡与国外单位开展合作科研的,应签订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做出约定。
第十四条 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学习、进修及开展合作科研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生,在校期间参与导师承担的本校研究课题或承担学校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除另有协议外,归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等,归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权及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所属部门若发生法人变更或终止,其知识产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其知识产权归学院所有。
四、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将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分管领导,委托职能部门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设立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和保护的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科技项目,课题组在科技项目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查明所立项目的技术背景,确定创新点,避免重复研究,防止知识产权冲突。
第二十条 学院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科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原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科研工作完成后,课题组应当将全部实验记录、数据、代码、报告、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院的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否则,学院将不予申请鉴定、不予申报奖励、不予计算科技业绩。
第二十一条 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教职员工在离开学校之前,承担或参与学院有关科研课题的大学生、研究生、进修生、培训生等在毕业或结业离校之前,应当将在学院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原始科学技术资料交回学院,并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应当依法给予保护。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完成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申报,提供该项目技术内容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和市场发展潜力的分析报告,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及理由。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审查与分析,确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于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当先申请专利,后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强化知识产权转化部门职能,制订促进知识产权转化的规定和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审查,报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订合同需要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登记备案和公告的,学院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撰写,对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享应当做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技术保密制度。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教师、科技人员、学生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讲学、访问、参加会议、参观、接受科技咨询等学术交流活动中,对属于保密的信息和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制度严格保密。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和科技产品展览会参展项目的保密审查。
五、 奖酬与扶植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应当积极筹集资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组织实施。对具有国际市场前景并适合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国外申请专利。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教师和科研人员把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将予以资助。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申请的专利被授权以及在专利权转让或实施后,学院将按《上海电力学院专利管理实施细则》奖励发明人、设计人。
第二十九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以知识产权向企业投资入股时,对该知识产权的发明人、设计人、创作人、完成人和在产业化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和报酬,该奖励和报酬也可折算成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受利益。
第三十条 对于保护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将把获得各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实施的经济效益作为对师生员工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六、 违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院所属单位、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对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发明创造未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给学校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发现所属单位或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而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便利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须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七、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