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专利管理工作,支持我校专利工作的开展,提高广大教职工申请、实施专利的积极性,推动我校科技成果产业化,根据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是指执行我校的任务或利用我校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利。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专利收益是指对专利进行转让、许可或实施的收入,扣除成本、劳务、税收等各项支出后在校财务处的净收益。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五条 发明人(设计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对是否具备专利申请条件、专利申请价值应进行一定的调查分析及文献检索。申请专利应充分考虑其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施的可能性、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职务发明,应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报科研处审核。
第七条 学生作为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之一,必须填写专利发明人(学生)承诺书,并由所在二级学院盖章后交至科研处。
第八条 专利经科研处审核后,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事宜。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设计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专利申请的所有文件由学校统一管理。发明人(设计人)不得自行获取、保留专利申请中所产生的文件原件。
第三章 专利资助与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申请的专利给予资助,范围为除国家及市府有关部门予以资助减缓外的专利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复审费、登记费、印刷费、印花税费等。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授权后5年年费由学校资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资助1年年费)。后续年费学校将不再缴纳,终止该专利。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愿意继续维持该专利,可自行缴纳专利年费。
第十三条 学校对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具体按《上海电力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退休教职工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且注明我校为专利权人,可参照在职教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章 专利转让、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对外推广实施我校的有效专利。在专利转让、许可或实施后,专利收益的5%作为学校技术转移中心发展基金,其余收益作为发明人的横向项目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如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