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技术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简称“四技合同”。

第二章 合同订立与审批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一般应使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统一印制的规范的“四技”合同文本。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我院在职职工担任。

第五条 科研处审核“四技”合同时,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不同的“四技”合同内容,指导教师和科研人员正确选用合同文本。

科研处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内容不符合《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时,将通知有关教师和科研人员,并提出修改意见,指导他们正确订立技术合同。

第七条 “四技”合同的订立必须经科研处审核认可后,才能在合同书盖合同章。某些合同如需用学院行政章或法人代表章,还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同意。

第八条 凡涉外技术合同,除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外,必须报学院外事部门。

第九条 我院需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其中市科委二份,财务处一份,科研处一份。对方需要合同正本数另加。

第十条 技术开发合同中,项目负责人认为需放弃我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需书面说明理由,报科研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由科研处送有关机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依法生效后即有法律约束力,项目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购买设备、物资及报销程序要符合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科研处的有关规定。科研处参与重大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协调及检查。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科研处和有关部门将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四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由所在部门会同承办和处理。

第四章 合同完成

第十五条 合同按计划完成后,由委托方对该项目依合同约定办理合同完成手续并出具证明。若需鉴定的课题,还须提交相关的鉴定材料。科研处在接到上述认可后,方可办理有关鉴定事宜。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完毕,由项目组负责人到财务处核实经费情况,及时清帐,移交有关材料,办理归档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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