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2-29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科研基金,目的是为广大教师和科技人员独立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创造条件,为进一步争取校外各类计划项目和承接科技服务项目打好基础。目前科研基金分两类:科研发展基金和青年基金。

第二条 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科技道德;

2. 对于申请发展基金一般要求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

对于申请青年基金一般要求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拥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 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 研究课题新颖,目的明确,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办法切实可行;

2. 有一定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所需的实验条件;

3. 有明确的目标、计划和预期的实际成果;

4. 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5. 项目经费预算合理;

第四条 达到上述要求并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资助:

1. 技术构思新颖,技术水平先进,有较好的技术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能够在较短时期内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技术研究;

2. 具有开拓性、前沿性,或对发展新理论、新办法、创建新学识、新学科、跟踪国际新成就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3. 对本市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有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应用与开发研究;

4. 具有学科发展特色,结合紧缺人才培养的科学研究;

5. 与国家及地区的社会发展或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并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项目;

6. 通过本基金的资助,可望获得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五条 对已受本基金一次资助者,仍未争取到社会各类计划项目或承接到科技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第二次申请;对已申请到省、市以上课题的研究人员,本基金一般不再给予资助。

第六条 基金管理的工作机构设在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公布及管理工作,由财务处负责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基金项目研究过程中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本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属学院所有,项目成员有责任保护项目技术秘密,并不得擅自将成果转让或许可。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科研基金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议,组织审定的方式,以择优资助的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十条 申请者应认真填写《上海电力学院科研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并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报科研处。

第十一条 科研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科研处不予受理:

1. 不符合资助项目的条件;

2. 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4. 未按时申报或申报书质量差的的申请材料;

5. 已主持或主持过院内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申请项目采用专家评议方式评审,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科研处及时公布批准资助的项目名单。

第十三条 被批准资助的申请者与科研处签定项目合同,并领取经费本。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一次审定,全额下达。课题的正常开支由课题组长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五条 课题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政策及财务处的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定。不得用于津贴等。

第十六条 本基金项目完成后的剩余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仍归申请者使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每半年由学院或系(部)检查一次,年终应有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书面总结材料,并报科研处备案。科研处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八条 科研基金项目承担者,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内容、指标进度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动。承担者所在系(部)有责任进行监督。对管理不善、无故拖延或中止者,将给予追回资金及两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等处置;对确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延迟完成或中止的,承担者必须在原定完成期限三个月之前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院科研处批准后,方认可。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组长应向科研处提交如下工作文件:

1. 研究成果(研究成果的形式可以是装置、样机或论文、专著等);

2. 研究总结报告;

3. 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成果实施转让参照《上海电力学院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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