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范围
第一条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提高。
第二条 科技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性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其中:
1. 理论研究成果是指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或论著;
2. 应用理论研究成果是指用科学理论方法来指导的课题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等;
3. 应用性研究成果是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重大革新项目的研究成果;
4.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方法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的研究成果。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的课题,都必须经同行评议(鉴定);
第三条 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技术成熟并有创造性;
2.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 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 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5. 须经上级有关部门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函审鉴定三种形式。这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2.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3.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以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用函审鉴定;
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须具备的条件:
1. 达到计划任务书(合同)规定的指标要求;
2. 经使用后,装置性能稳定,具有使用价值和社会、经济效益;
3. 文件、资料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有关图纸及使用单位意见等)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4. 科技成果的权属没有争议。
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 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 申请鉴定的工作程序:
1.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图纸资料整理,撰写技术鉴定资料,对鉴定内容、主要完成人和协作单位的排序等提出方案并取得一致意见,课题组负责人先到科研处领取申请表,经课题组所在的系(部)同意,将鉴定材料报档案室审阅同意后,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申请手续;
2. 由科研处对申请鉴定课题进行预审。主要审查课题组是否按计划任务书(合同)所规定的指标完成,提交鉴定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科技鉴定的必备条件;
3. 课题组应至少在鉴定前30天向科研处提交鉴定全部文件及资料。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文件和资料,按成果鉴定类型而定。其中:
(一) 科技成果鉴定:
1.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
2. 技术总结报告
3. 性能测试报告
4. 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
5.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6. 用户使用报告
7. 经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 产品鉴定:
1. 技术总结报告
2. 必要的工艺报告
3. 成套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有关说明书
4. 主要工艺装置、专用设备及测试仪表清单
5. 性能测试报告
6. 例行试验报告
7. 标准化审查报告
8. 工艺审查报告
9.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 质量审查报告
11. 用户使用报告
12. 成本核算报告
13. 环保、安全执行报告
14. 成品分析报告
15. 主要配套产品、零部件生产的认证及采购情况报告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
1. 计划任务书
2. 总结报告
3. 用户报告
第九条 提交鉴定的文件、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署名出处,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归档要求。
第十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7~15位专家组成(函审由5~9人)。完成单位人员、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成果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指出成果中不足之处,方有效。
第十一条 鉴定会费用开支由科研处审批,从课题经费中支付。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和归档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经鉴定后必须及时办理归档,归档具体要求如下:
1. 科研研制阶段归档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批复、计划任务书、合同、委托书、开题报告、研究计划;
2. 总结鉴定阶段归档文件:工作总结、研究报告、论文、专著、鉴定证书(包括鉴定意见、专家名单、专家评定意见)、科研水平检索证明;
3. 成果申报阶段归档文件: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申报书、获奖证书、成果报道材料;
4. 推广应用归档文件:用户报告、推广应用报告、成果评价建议书、成果转让合同、生产定型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鉴定以后,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交有关资料,经科研处汇总后,统一交市科委成果登记处登记,以确认成果。成果登记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1.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
2. 科技成果登记表一式二份;
3. 科技成果证书(单位和个人)申请表各一份,以上三项必须提交软盘;
4. 科技成果登记费及证书费;
5. 本年度校所有鉴定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 凡需成果报奖的课题必须在成果报奖前,凭档案室归档证明,由科研处办理报奖手续。未归档者学校不予办理成果登记及申报成果奖。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奖励分别为:
1. 国家对科技成果奖励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
2. 部(委)、省(市)对科技成果的奖励有: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凡申报国家级和部(委)、省(市)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在申报奖励时必须认真填写奖励申报书及必要的文件、资料,经校内外专家评审后,由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十六条 申报奖励所需费用均由课题组承担,一旦获奖,申报费用由学校归还课题组。
第十七条 学校对获奖科技成果的奖励办法,参照(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凡以上海电力学院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属上海电力学院所有,任何个人无权私自转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科研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科研处-]
